美容院免费体验后却要收材料费用
作者:admin 来源:半岛网 日期:2011-12-15 浏览
  “本来说好是免费美容体验,可‘体验’完了非让我买他们的精油,否则不让走。”近日,青岛市民李女士称自己被一家美容店骗了。对此,店家却声称,免费美容体验活动免去的只是人工费用,美容相关的产品材料费用并不免除。

  消费者:热情“忽悠”免费美容,被恐吓要钱

  “当时拉我进来做美容的时候也没说材料费要付钱啊!”李女士说,当天她正在下班回家的路上,两位年轻的女孩把她拦了下来,说,“阿姨您好,看您面部皮肤有些粗糙,眼袋也很明显,这与您的年龄不相符。我们店今天正好在搞免费美容体验活动,您不妨来体验一下吧,保准当场有效果。”还没等回过神来,李女士已被两名女孩连拖带拽“请”进了美容店。

  李女士说,在美容过程中,护理人员称她的面部过于粗糙,如果使用精油效果会更好。想到是免费体验,李女士便答应了。但当美容护理完成后,护理人员却要求她购买精油。感觉上当的李女士当即予以拒绝,这时美容店的工作人员露出了“真面目”,告诉李女士,“不买可以,但必须支付美容费500元,否则别想离开!”听到店方的威胁,独身一人的李女士只得花200元钱“买”了精油离开。

  店方:免费体验不包括材料费用

  随后,感觉上当受骗的李女士将此事投诉到了李沧工商分局永安路工商所。在李女士的带领下,工商执法人员来到这家美容店。说明来意后,前台服务人员称该店负责人不在,由前台主管回答了工商执法人员的询问。

  据这名主管称,免费美容体验活动已经进行了一段时间,但免去的只是人工费用,美容相关的产品材料费用并不免除。李女士在进行美容体验时使用了精油,因此美容体验结束后理应支付精油的费用。对于李女士提到的不付款不让离开的情况,主管称当时不在现场不了解情况。

  工商部门:提前未声明收费属消费欺诈行为

  在调查完基本情况后,工商执法人员询问该店主管是否在美容前明确向顾客说明需收取材料费,该主管承认没有明确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和第十九条“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规定,工商执法人员认定该美容店的行为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责令该店返还李女士200元购物款,同时责令该店立即进行整改,并将对其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同时,工商部门提醒市民,不要轻信“免费”服务,不要因贪图小便宜而调入商家设下的消费“陷阱”。

  半岛数字记者 刘冬荟 通讯员 刘玉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