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容院美发店员工请假规范制度
作者:admin 日期:2012-03-27 浏览

  公司员工请假规范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考勤制度,统一公司请假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请假程序

  第二条 员工填写请假单,注明请假种类、假期、时间、事由、交接事项,经各级领导审批,并报人事部备案。
  第三条 较长假期须交接手头工作,确保工作连续性。
  第四条 超假期应及时通告请示有关领导审批。
  第五条 假满回公司销假,通报人事部,并交接工作。

  第三章 请假标准

  第六条 公司请假标准见下表:

  第四章 请假规定

  第七条 事先无法办理请假手续,须以电话向主管报知,并于事后补办手续;否则以旷工论处。
  第八条 未办手续擅自离开岗位,或假期届满仍未销假、续假者,均以旷工论处,并扣减月工资。
  第九条 如因私人原因请假,应优先使用个人工休或年假,其不够部分再行办理请假。
  第十条 请假以小时为最小单位,补修以半天(4小时)以上计算。
  第十一条 假期计算。
  1. 员工请假假期连续在5天或5天以下的,其间的公休日或法定假日均不计算在内。
  2. 员工请假假期连续在5天以上的,其间公休日或法定假日均计算在内。
  第十二条 员工的病事假不得以加班抵充。
  第十三条 员工1年内病事假累计超过1个月,不享受当年年假;凡安排疗养或休养的员工,其天数不足年假时,可以补足;凡脱产、半脱产学习的员工,不享受当年年假。
  第十四条 公司中高级职员请假,均须在总经理室备案或审批,并记录请假人联络办法,以备紧急联络、维持正常工作秩序。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人事部解释、补充,经公司总经理常务会议批准颁行。

  美容院、美发店、美甲店请假制度(仅供参考)


  一、凡请假在半天以上必须提前递交书面请假条,经店长、经理批准后方可离岗,确有紧急情况无法预先请假的,或事先说明情况,事后再补请假手续。不履行请假手续作旷工处理。不可请人代请假和续假。

  二、临时请假,应说明去向和时间,由店长和经理批准,并在前台登记。超过请假时间,按旷工论处,当天不论做什么护理,无业绩,算旷工一次。

  三、假期批准时间即为假期开始,需提前或推迟必须重新申请;假期结束,应及时销假;遇有特殊情况要续假,必须重新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作旷工论处。(旷工一天扣二天底薪,旷工二天扣三天底薪,旷工三天作自动离职处理)。

  四、一个月累积请病假3天以内,按半数计扣每天工资;超过3天,除计扣工资外,酌情扣一定比例的当月工资。

  五、经医院证实,有病历证明,可以请长假,但本月固定工资为零,不可参加一定期间内的考试定级别、晋升(凡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作旷工处理)。

  六、每月考勤公布一交,考勤情况纳入考核,在工资中兑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