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行离职前的工作时间能否计算工龄
作者:admin 来源:中国劳动咨询网 日期:2011-11-18 浏览
  问:工作人员自动离职后又参加工作,离职时间较短的,其离职前的工作时间能否计算工龄?

  答:《内务部关于工作人员自动离职后又参加工作其连续工龄的计算问题的复函》([63]内人工字第13号):工作人员曾经自动离职后又参加工作的、其连续工龄(工作年限)一般应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算。个别离职时间较短,但有悔改表现的,离职前的工作时间也可以计算连续工龄。

  问:工作人员自行离职,又重新参加工作的,其离职前的工作时间能否计算工龄?

  答:《劳动部工资局关于精减回乡、回家后又重新参加工作的职工的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62]中劳薪字第186号):曾经自行离职,离职后又重新参加工作的,其连续工龄应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算起。

  问:被精减回乡后又重新参加工作的,其被精减前的工作时间能否计算工龄?

  答:《劳动部工资局关于精减回乡、回家后又重新参加工作的职工的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62]中劳薪字第186号):解放后由于精简机构、关厂、并厂或者缩减生产被精减回乡、回家,以后又重新参加工作的连续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问:被精减退职人员又参加工作的,其退职前的工作时间如何计算工龄?

  答:《劳动部、全国总工会关于被精减职工再次参加工作后的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64]中劳薪字第31号、[64]会字第18号):被精减退职了的职工,再次参加工作后,其退职以前连续工作时间和再次参加工作以后的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对于过去被精减而又重新参加工作人员,其被精减以前的连续工龄已按一般工龄处理的,可以改为连续工龄。

  问:自动离职的职工重新就业后,工龄如何计算?

  答:《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5]104号):劳动部办公厅在《关于自动离职与旷工除名如何界定的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4]48号)中明确,“因自动离队处理发生的争议应按除名争议处理”,……自动离职的职工工龄计算可按《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4]376号)意见处理。

  问:除名职工重新就业后,其被除名前的工作时间能否计算工龄?

  答:《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4]376号):受到除名处理的职工,除名前的连续工龄与重新就业后的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申请辞职的企业富余职工再次就业后,其辞职前的工作时间如何计算工龄?《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中有关职工辞职后的工龄计算问题的批复》(劳办发[1994]340号):申请辞职的富余职工,经企业批准,在办理辞职手续时,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发给一次性的生活补助费……但无论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否,其辞职前和再就业后的工龄,可合并计算连续工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