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美容院做美容3年内预付200多万元
作者:admin 来源:齐鲁晚报 日期:2013-05-04 浏览
美容院顾客不差钱
  市民李昕(化名)在一家美容院做美容,经不住美容院各种优惠活动的诱惑以及工作人员的劝说,近三年的时间,向这家美容院打入款项200余万元。“醒悟”的李昕申请退回未消费的款项,美容院却迟迟没有反应。经过济宁工商部门调解,近半年之后,李昕才收到了未消费的预付款159万元。

  花了200多万才“幡然醒悟”

  2010年,李昕开始在济宁一家美容连锁机构做美容,起初只是购买了一些基础的美容项目,花费也不多。之后,该美容院一直向李昕推销新上的美容美体项目,李昕感觉先前的效果还不错,也不好意思拒绝,又继续购买她没有体验过的项目,每次花费几乎都在上万元。

  近三年的时间内,该美容院向李昕推销的美容、美体项目越来越高端,让喜欢尝鲜的李昕欲罢不能,而美容院推出的一系列优惠活动,也让李昕失去抵抗力。李昕先后在该美容连锁店的两家分店购买了10多种美容美体卡,以POS机刷卡和缴纳现金的方式,分50多次打入款项200余万元。直到2012年10月份,李昕才感觉到自己在这方面的花销越来越大,渐渐承担不起了,仔细算了算,才发现自己竟然已经花了200多万元,所购买的大部分美容美体卡都没有使用。

  “醒悟”过来的李昕立即到美容院申请退还未消费的款项,但美容院却迟迟没有给李昕答复。而此时,李昕的家庭出现了危机,经济也陷入困境。无奈之下,2012年10月30日,李昕向济宁市工商局消保科进行申诉。

  经调解美容院退款159万

  济宁市工商局任城分局的相关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他们调查发现,这两家美容院存在管理混乱、账务收支记录和消费记录不全面、收取消费者款项没有开具发票和收款的收据、其各种美容美体卡收费标准不统一、存有买卡赠卡或赠产品的情况。在调查过程中两家美容院还涉嫌隐瞒事实真相、故意不提供证据材料。

  该工作人员介绍,消费者李昕在美容院购卡消费属于预付费消费,根据《消费者保护法》、《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等规定,消费者未消费的预付款,消费者要求退还的,经营者应当退还,不得拒绝推诿;消费者提出的退还服务费用等要求,经营者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的,要进行责令改正、警告、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这两家美容院已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要为其侵权行为承担法律后果和责任。”该工作人员说,最终两家美容院的负责人答应了退还消费者未消费款项的要求,并表示将对其两个店进行整改。

  2013年1月28日,李昕与两家美容院的负责人签订了正式的《消费纠纷调解书》,两家美容院分三期退还李昕未消费的预付款项159万元。目前,李昕已经收到了按约定退还的全额款项。2013年4月28日,工商局执法人员对这两家美容院进行了美容业“五项规范”制度落实情况的检查验收,其“五项规范”制度基本落实到位,验收基本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