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容会所因一句“最终解释权”被处罚2000元
作者:admin 来源:湛江晚报 日期:2012-08-01 浏览
  在生活中,市民经常会看到商家在广告或店面上标明“本公司拥有最终解释权”、“客户不得以任何理由退货”、“谢绝自带酒水”、“12点前退房”等类似的句子,但事实上这些不平等格式条款已被列为违法条款。近日,雷州某美容会所就因一句“最终解释权归某某所有”被雷州市工商局处以行政处罚。

  近日,雷州市工商局城内工商所执法人员在对雷州某美容会所检查时,发现该美容会所为消费者提供的会员卡上均标有“本卡最终解释权归某某美容美体连锁机构所有”的字样,因此该美容会所可能涉嫌在格式条款中侵犯了消费者的权利。为此,雷州市工商局对该案进行了立案调查。经过调查取证,了解到该美容会所经营者吴某向消费者提供办理会员卡服务时,在会员卡明确规定“仅限购卡本人使用,有持卡人签字和加盖公司公章后方有效,会员卡单独使用,不能与其他优惠活动同时使用,会员卡最终解释权归某某美容美体连锁机构所有”的“霸王条款”。

  至案发时止,该美容会所共为消费者办理会员卡5张,每个会员入会时该会所填写一个卡号,入会后可以在该美容会所享受优惠,由于会员还未在该美容会所接受美容服务,没有盈利。鉴于该美容会所在解释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的权利至案发调查时,尚未产生社会危害,并能主动交代违法事实、配合办案人员调查取证。雷州市工商局对该美容会所给予了从轻的行政处罚,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罚款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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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规定,本公司拥有最终解释权”、“打折商品,概不退换”、“谢绝自带酒水”、“12点前退房”、“快递丢失只赔三倍运费”……对于这些消费者们司空见惯的“霸王条款”来说,是一些经营者单方面制订了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的格式合同。这些条款通常对消费者权利进行多方限制,严重侵害了广大消费者权益。因此,我国《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规定,类似于“本公司拥有最终解释权”、“客户不得以任何理由退货”等不平等格式条款将被列为违法条款。如果违反这一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机关将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